2007年4月1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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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部受伤——注射破伤风针——死亡
这种情况是否工伤引发争议
通讯员 孙圣烔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职工在工作时腿部不小心受伤,注射破伤风针后不幸死亡。他腿部受伤是属于工伤这毫无争议,但是他的死亡是否也属于工伤呢?宁波市镇海区法院日前判决了这起因工伤认定争议引起的行政官司,一审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责令其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去年7月20日16时,在宁波某工艺品公司上班的符某在操作时,右小腿被工件弹伤。符某当即被送到医院进行伤口治疗处理,并注射了破伤风注射液针。
  当天下午约5点30分左右,符某回到公司宿舍休息,当时并无异常现象。但在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同事发现符某倒在卫生间地上,于是立即将其送医院抢救,但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符某的尸检报告认为其是由于急性过敏性休克,循环衰竭而死亡。
  此后,符某的家属申请了工伤认定。2006年10月16日,镇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符某右小腿外伤系工伤,但其死亡原因是急性过敏性休克导致循环衰竭,与右小腿外伤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符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
  对符某之死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符某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结果还是维持。符某家属为此起诉到宁波镇海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符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右小腿外伤系工伤,经注射破伤风注射液针治疗后,因急性过敏性休克循环衰竭而死亡。其注射破伤风针导致死亡与右小腿外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的情形。
  镇海法院据此判决维持镇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符某右小腿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撤销对符某的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认定,并责令劳动部门在一个月内重新对符的死亡作出工伤认定。